议长班迪卡是否有能力领导国会议员阻挡行政当局和警方,肆意、违宪和非法地行使他们对国会实际上不存在的权力,威胁国会特权和免控权

在很短的时间内,马来西亚面临了一个重大的宪政危机,一个在国家历史上最严峻的威胁——对国会在我们的施政系统中恰当的位置和权力、对传统以及对宪法所维护的,不论是来自政府或在野的国会议员的国会特权和免控权。 马来西亚正面临的这场宪政危机的核心课题是,议长丹斯里班迪卡阿敏是否有能力领导国会议员阻挡行政当局和警方,肆意、违宪和非法地行使他们对国会实际上不存在的权力,威胁国会特权和免控权 这场阴险颠覆国会马来西亚施政系统中,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所设定的恰当角色与位置的危机,有了最新的事件。那就是总警长丹斯里卡立阿布巴卡让人震惊地宣布,警方正在以煽动的罪名,调查前任第二财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在国会关于一马发展公司的发言,他的发言也被指触犯了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 总警长荒谬地声称,胡斯尼的案件也被归类在煽动法令之下,因为针对该国家投资机构的调查还在进行之中,对此事发言可能会妨碍它的进程。 他说:“根据煽动法令,即使在国会之内,国会议员也没有免控权以对这些事发言。” 为什么卡立发表如此愚蠢的声明?马来西亚人有权利知道,谁在警方内部做出如此不可理喻的归类——是总警长还是总检察长? 国土上的第一号警员对法律和宪法有着那么浅薄的认知,我彻底地震惊了。 让我来告诉卡立,就算在煽动法令的界限内,“对它(一马发展公司)的发言可能会妨碍(调查的)进程”是正确的(可是除非“法制”在当今的马来西亚已经完全失去意义,卡立的错误是再明显不过的了,而我怀疑总检察长是不是已经成为他的即时“法律师父”),一个国会议员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受到宪法第63(2)条文的保护,免于警方任何形式的骚扰: “63(2)任何人在参与国会或它的任何委员会的事务时,所说的任何话或所投下的任何票,都不会导致他须要在任何法院的诉讼中背负责任。” 1971年有一项关系到马来西亚宪法第63(2)条文的国会特权和免控权的修正案,那就是第63(4)和(5)条文: “(4)第(2)项目不适用于任何因为触犯了国会根据第10(4)条文通过的法律,或者根据1970年紧急(必要权力)第45条款修正的1948年煽动法令之下的罪行,而被提控的人士。” “(5)虽然有第(4)项目,任何人在参与国会或它的任何委员会的事务时,所说的任何有关元首或统治者的话,都不会导致他须要在任何法院的诉讼中背负责任,除非他主张废除元首作为联邦最高统治者或州统治者的宪法地位,视何者相关。” 只要仔细阅读胡斯尼在国会的2017年预算案演词,同时也适用于另两位前内阁部长,即前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和前乡村与区域发展部长拿督斯里沙菲益阿达的演词,可以发现三位前部长都没有说了什么会导致他么失去国会特权和免控权,和四道“敏感”课题相关的话,包括关于统治者君权的第181条文、关于国语的第152条文、关于马来人特权的第153条文,以及关于公民权的联邦宪法的第三章。 就算卡立指胡斯尼在国会对一马发展公司所发表的问题与演词因为干扰了目前有关一马发展公司丑闻的调查而有煽动的成分(而我说了卡立这么想是十分错误而且迟钝的),国会议员们在谈论一马发展公司的课题时,他们的国会特权和免控权在第63条文下是清楚且明确地受到保护的。他们也不会因为在国会内谈论一马发展公司而必须负起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大家都知道,如果国会议员们基于会触犯煽动法令而失去国会特权和免控权,并被控上法庭,而不能在国会提出关于一马发展公司的课题,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会成为世界上最快乐的人。然而,在如此特殊的情况下,议长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 议长应该领导国会议员对抗警方和行政当局,肆意、违宪和非法地篡夺国会的权力和特权,还是议长应该投降,或更糟糕的是,第一个站出来承认国会议员可能会因为在国会发表关于一马发展公司的言论,而失去他们的国会特权和免控权,并因为触犯煽动法令而被控上法庭? 这些是关于宪法、法制、国会特权和免控权,以及国会在马来西亚施政系统中恰当位置,非常严肃且重要的问题。 基于这个原因,我建议所有国会议员、部长,包括前部长和国会议员,在星期二早上10点召开一个会议,以讨论这个突然浮现出来的马来西亚宪政危机。 前首相敦马哈迪已经确定他会在下星期二早上10点来到国会大厦出席这个会议,因为它涉及国会特权与免控权和马来西亚的言论自由的严峻问题。 虽然尚在等待议长批准在国会使用房间的申请,我想邀请议长丹斯里班迪卡、所有副议长、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全体部长及国阵的国会议员出席星期二早上10点在国会召开的会议,因为它不只是攸关在野国会议员,也包括民主素质和马来西亚国会的最基本课题。 借着这个公开的邀请,所有前任和现任的部长与国会议员受邀出席星期二在国会举行的会议以讨论国会特权和免控权。